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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本所成立于1994年12月14日,现有执业律师40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3人、行政工作人员2人,是娄底市执业人员最多、业务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3年12月26日,获评为湖南省 “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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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宇能律师说法(第1期——第10期)

编者注:以下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与娄底晚报社在《娄底晚报》相关版面合作创办的“宇能律师说法”栏目刊发的第1期——第10期的文章(字数在600字以内)。(编辑:胡智林)

案例一:

对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二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作者:胡智林 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所谓格式合同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许多保险合同条款,就属于保险公司预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

某运输企业一台客运班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等附加险。主险条款约定了一系列免责事由,其中包括了驾驶员不符合准驾资格要求的免责情形,附加险条款也约定了一些免责事由,但没有将驾驶员不符合准驾资格要求的情形列入其中。

保险期内,该车在运行中因驾驶员无客车准驾资格、操作不当发生侧翻,车上众多人员伤亡。事发后,保险公司根据主险条款中“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的约定,认为主险条款的所有免责事由,都可以适用于附加险,认为本案驾驶员准驾资格不符的情形,也属于附加险的免责事由,因此,拒绝理赔。

遭拒赔后,该运输企业申请仲裁。

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二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对主险条款中“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的约定,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在附加险约定了免责事由的情况下,附加险的免责事项不属于“未尽事宜”,主险条款约定的“驾驶员不符合准驾资格要求”的免责事由,不应适用于附加险,据此,裁决保险公司支付各项附加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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