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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本所成立于1994年12月14日,现有执业律师40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3人、行政工作人员2人,是娄底市执业人员最多、业务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3年12月26日,获评为湖南省 “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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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企业专职司机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 发生车祸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刘某系某公司专职送货司机,某日,他被公司指派与业务员周某、李某送货到外地。在返回途中,在周某的一再要求下,刘某将车交由周某驾驶(周某有驾驶证)。因周某操作不当,货车翻入50多米高的山下,造成李某一级伤残,刘某八级伤残,周某受轻伤,公司损失100多万元。刘某伤愈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为工伤。公司不服,以刘某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将车交由周某驾驶,不属于工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的工伤认定。

律师说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为工伤是正确的,刘某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又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一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是醉酒导致伤亡的;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

刘某受公司指派出差送货而受到了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同时刘某又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刘某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可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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