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成立于1994年12月14日,现有执业律师40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3人、行政工作人员2人,是娄底市执业人员最多、业务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3年12月26日,获评为湖南省 “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详细>>
律师姓名: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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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31430000770081636U
执业律所: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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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天庭审情况:
2006年4月13日上午,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依次向第七十六位至第九十七位被告人廖建新、戴石斌、刘益明、刘小平、舒丽、陈革新、蒋艾梅、刘卫平、刘小毛、刘腊梅、刘汝霞、伍德平、刘伟平、陈绍兵、陈伟华、陈如钢、刘建财、杨松柏、刘从美等人发问。在向本案所有被告人发问完毕之后,本案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在举证、质证阶段,首先由公诉人举证。在今日上午,公诉人向法庭列举了有关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及部分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下午,公诉机关继续就贩卖毒品罪、抢劫罪、绑架罪、伪造货币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次向法庭举证。
第五天庭审情况:
2006年4月14日上午,公诉人就其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挪用资金罪、企业人员受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及部分敲诈勒索罪向法庭举证。
中央电视台在今天上午庭审时对本案进行了新闻采访、拍照和录像。
下午,公诉人继续就其指控的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赌博罪、盗窃罪向法庭取证。然后,先由九十七位被告人本人对公诉人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在被告人本人发表质证意见后,进入辩护人进行质证阶段,按顺序先由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因休庭时间已到,在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了前二个部分的质证意见后,法庭宣布今日休庭。
第六天庭审情况:
2006年4月15日上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质证。首先由第一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其前一天下午质证的基础上就被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的证据继续进行质证。然后,依次由第二位至第十二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下午,第十三位至第七十四位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次发表质证意见。
本案采取一次性取证、一次性综合质证的方式。
第七天庭审情况:
2006年4月16日上午,第七十四位至第九十七位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次发表质证意见。然后,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进行综合答辩。而后,部分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向法庭举证,公诉人对辩护人所举证据进行质证、举证的辩护人再对公诉人的质证意见进行答辩。最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举证,在法庭就相关被告人是否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过赔偿的问题向相关被告人发问后,法庭调查全部结束(北京时间11时10分)。
11时10分,本案庭审进入法庭辩护阶段。
11时10分至11时49分,首先由出庭支持公诉的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树清发表公诉意见。11时49分至11时50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历平、周松辉发表辩论意见。上午的庭审活动至此为止。
下午,首先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第一被告人刘俊勇辩解说: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对其刑讯逼供,自己身上现在还有刑讯逼供留下的伤痕;根本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存在这一组织、等级森严的话,周保田等人岂敢犯上作乱?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公安机关从自己家中搜出的钱均是自己挣的钱;至于“6.30”案,自己当时是制止陈彬彬、廖建伟等人不要这么做的;等等。
第二被告人廖建伟辩解说: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刑讯逼供,我本来被陈新华那边的人剁残了,受不了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在看守所里只能乱讲;报复陈新华是有原因的,陈新华剁了我之后,没有赔我钱,公安机关又不管;我当时也是不想把陈新华剁死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等。
第三被告人刘永华辩解说:我被外审时,被公安刑讯逼供,公安不准看笔录;根本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家都是各自为战,谁也不服谁;等等。
第四被告人陈彬彬辩解说:在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谓的我的手下人,实际上是我的弟弟、堂弟,不是我的手下,我也没有安排他们做事;所谓的涉黑人员中,大多数人平时都不认识;刘俊勇不是我大哥,我们之间是同学、朋友关系;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对我刑讯逼供,不准我看笔录。
第三十五位被告人邹定华辩解说:我从刘俊勇、廖建伟那里借不到一分钱,怎么能说他们是我的大哥呢?
在被告人自行辩解后,由辩护人进行辩护。
由于时间关系,考虑到第八十位被告人舒丽的辩护人是湖北的律师,审判长决定首先由舒丽的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舒丽被指控的罪名是窝藏罪,其辩护人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参与庭审的其他律师认为,舒丽实际上是一个上当受骗的受害人,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可以不追究舒丽的法律责任。
第八天庭审情况:
上午,第一位至第四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第一轮辩护意见。
第一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人参与作案是临时纠合的,没有形成严密的组织,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共有175起犯罪活动,其中刘俊勇参与的只有37件,不到五分之一,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俊勇没有参与2004年6月30日砍死陈新华一案;等等。
第二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廖建伟没有为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注入资金,没有与刘俊勇等人为该组织制定帮规戒律,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2004年6月30日砍死陈新华一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等等。
下午,第四位被告人的辩护人继续发表辩论意见,然后,由第五位至第十三位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次发表辩护意见。
第九天庭审情况:
2006年4月18日,本案继续由各辩护人依次发表辩护意见。上午,由第十四位至第三十二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下午,由第三十三位至被五十三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本案第三十八位被告人刘庆辉在法庭调查发问时辩称他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人为此反问刘庆辉:“那你为什么要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一部分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要依据就是这些被告人参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些犯罪活动。对此,刘庆辉的辩护人胡智林律师在今天下午发表辩护意见时,指出:刘庆辉为什么参加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在法律上属于犯罪动机;而认定犯罪动机,不能以犯罪行为的存在作为定案依据,应该以能够证明犯罪动机的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因此,本案中,不能以刘庆辉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来认定刘庆辉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的犯罪动机是出于其参与了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缘故,不能依此认定刘庆辉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组织上的联系。胡智林律师的辩护词全文详见本网站“律师文书范本”一栏。
第十天庭审情况:
2006年4月19日上午,第五十四位至第九十七位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次发表辩护意见。下午,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然后,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
第十一天庭审情况:
2006年4月20日上午,部分律师进行了第二轮简单辩论,然后,由全部九十七名被告人依次进行最后陈述。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上午11时,审判长宣布闭庭。本案庭审至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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