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成立于1994年12月14日,现有执业律师40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3人、行政工作人员2人,是娄底市执业人员最多、业务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3年12月26日,获评为湖南省 “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详细>>
律师姓名: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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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是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男子寒假居家办公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成生前系湖南某学院信息学院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是《办公软件高级应用》课程的负责人。2021年3月3日下午15时左右居家备课时突发疾病,但未引起重视。18时左右病情恶化,于是呼叫救护车送至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病情由于当地医院技术不足无法医治,建议转院治疗。结果于20时55分左右转送长沙途中宣告死亡。 2021年寒假期间,受疫情影响,湖南某学院发布通知,全校所有师生延期开学,全院教职员工大会推迟至3月6日召开。在学院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下,从2月25日开始,李某成一直在家备课,做授课前的各种准备。 李某成的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午15时19分李某成通过QQ解答了其他教员的教学问题。李某成的电脑系统显示,李某成在家中电脑上进行了课程应用案例word素材“论文正样1”等多个文档操作,操作时间显示为15时22分。 后李某成的工作单位湖南某学院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李某成的死亡不是发生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工作,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李某成之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李某成的妻子谢某珍与其子李某玮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一、二审:李某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教师利用休息时间在家加班,应当视为教师是在合理延伸的工作岗位上履行教师岗位的职责,其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根据接诊医生对病情的陈述和分析,并结合李某成备课具有连续性来综合分析,可推定李某成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遂作出了撤销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湖南某学院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娄底市社保局不服,提起上诉。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成在死亡的当天下午确实在家中从事备课等工作,虽然是在寒假期间,但作为大学老师,在开学前进行包括备课在内的教学准备等工作,符合其作为教师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及大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属于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指出,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难以确定职工发病乃至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准确把握立法本意,认定教师寒假期间居家线上办公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如是说 关于本案,从律师的角度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完善,居家线上办公已成为很多行业的工作常态。平时在线上工作过程中,身为劳动者,应当具有证据意识,留心保存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正如李某成的聊天记录和系统显示文档操作时间,这些都可以证明李某成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进行工作。日后万一发生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信息记录可能会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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